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承德市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办法》(承市政规字〔2023〕1号)实施以来,有效降低了企业上市成本,增强了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开展上市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市上市工作成效显著,形成了“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
在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县区和企业提出,因企业上市要依次经历股改、报辅、报审、上市等多个阶段,特别是在股改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业务整合、财务重组、股份转让等工作将大幅增加企业成本。以公司A为例,企业上市股改中要进行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红等,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万元(税率20%),市及县(市)区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是30%(600万元),其中市级15%(300万元),区级15%(300万元)【企业注册在县(市)的,县级30%,市级不分享】。如果企业不上市,不会产生这部分费用。
针对企业诉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深入企业广泛调研、认真分析研究、寻求解决路径,充分借鉴北京市经开区和安徽省安庆市等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对《承德市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办法》(承市政规字〔2023〕1号)进行补充修订,并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其中无意见30条、反馈意见5条、采纳意见2条。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股改补助内容。在原奖励办法中增加股改补助内容:对企业上市股改过程中发生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拟上市主体与其关联方进行资产重组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分红和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市属专享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县(市)级企业由县(市)财政给予补助,区级企业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相关成本和费用实际发生额的30%。同时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快上市工作进程,提出市、县(市、区)享受股改补助企业上限数量为10家。
(二)删除调整部分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平竞争审查督查过程中发现我市承德县和廊坊霸州市在已制定出台的招商引资和上市奖励等政策中存在“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字样,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省委金融办已责成相关县市完成整改。因此,删除第一章第一条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办法补充调整内容由市政府金融监管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