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承德市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15日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第一章第一条。删除第一章第一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删除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删除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股改。对企业上市股改过程中发生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拟上市主体与其关联方进行资产重组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分红和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相关成本和费用实际发生额的30%。市、县(市、区)享受股改补助企业上限数量为10家”。
四、调整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增加“上市股改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给予补助”。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订,重新印发。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承德市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工作,按照河北省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措施》、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内主要证券交易所是指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以及雄安股权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是指包括香港交易所在内的世界主要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承德市已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股改。对企业上市股改过程中发生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拟上市主体与其关联方进行资产重组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分红和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相关成本和费用实际发生额的30%。市、县(市、区)享受股改补助企业上限数量为10家。
第六条 对启动上市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以后阶段的企业
按标准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400万元奖励。
具体奖励阶段为: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完成股改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进入辅导期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3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通过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审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拟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400万元奖励。
具体奖励阶段为:拟在北交所上市完成股改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国股转系统实现挂牌的企业,给予130万元奖励;向北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通过北交所审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400万元奖励。
具体奖励阶段为: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改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80万元奖励;通过审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奖励时间节点。
(四)在雄安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七条 符合分阶段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向市或县(市、区)金融监管单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上市企业需分阶段提供以下材料:完成股改后,提供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完成辅导备案验收后,提供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受理后,提供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证明文件;通过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核后,提供通过审核的相关文件。
(三)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需提供《关于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的复印件;在雄安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需提供《挂牌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符合上市股改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向市或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单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上市股改产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请同级政府研究审定。
审定通过的,市属专享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奖励或补助;县(市)级企业由县(市)财政给予奖励或补助;区级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4:6比例给予奖励,上市股改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条 企业应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在追回奖补资金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单位对各挂牌上市企业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