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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过程公开事项
发布时间: Mar 4, 2024


一、依法公开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价格、评标价格、质量标准、工期(交货期);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情况;

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

5.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分项评分及总分情况(采用编码标注方式替代评标专家真实姓名);

6.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

7.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8.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二、鼓励公开内容

(一)招标计划

鼓励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公告,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预计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等,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二)未中标人的详细评标资料

鼓励招标人书面告知未中标投标人的详细评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委员会编制的“标价比较表”或“综合评估比较表”,以及各评委(匿名并编号)逐项计分情况。

三、依法保密内容:

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四、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7号);

6.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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