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承德市行政审批局2021-12-01 09:40浏览次数:


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清费减负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实体企业运行成本,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行为

对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收取。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四、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7〕203号文件同时废止。请你单位在收费标准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向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6日



计价格〔2000〕474号.doc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13]103号).pdf

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doc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中小学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项目有关收费的通知(冀教发[2020]14号).pdf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pdf

财政部等六部委 2019年第76号公告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报告 .pdf